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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质量协会科学技术分会章程

发布日期:[09-09-29 17:02:26] 点击次数:[]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质量协会章程》及《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中国质量协会科学技术分会,简称中国质协科技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英文译名Branch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lity on Sciences and Technology缩写CAQBST

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质量协会(以下简称中国质协)的分支机构,属非营利性的科技社团组织。本会遵照中国质协章程,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实事求是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组织全体会员,为我国经济建设、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服务。

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质协业务指导及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共同管理。

第六条 本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。本会住所: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9号,邮编100190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做好中国科学院(以下简称中科院)院属单位质量(包括与质量有关的标准化、检测与校准,以下同)工作的基础上,面向全国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与质量有关的教育培训、学术研究、技术咨询、信息服务和国际交流。

(一)开展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。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;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;为有关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咨询服务;促进有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;积极为会员服务,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;维护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,表彰奖励先进;对会员进行联络、指导。

(二)开展学术研究。及时了解国际、国内质量的最新动态,借鉴国际、国内的先进经验,开展现代质量的学术研究;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引导有关单位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。

(三)开展教育培训。组织有关单位的质量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形式多样、层次分明的教育培训;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
(四)开展国际、国内交流。加强有关单位同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,促进有关质量管理的学术及经验交流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: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单位会员:凡承认本章程的科研院所和高校,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
(二)个人会员:凡承认本章程,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自愿申请入会,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个人会员条件:

1、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突出成绩者;

2、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;

3、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绩效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;

4、热心于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、专家、学者、工程师、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;

5、热爱祖国,愿为祖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理,报理事长批准;

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拥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报告、参观学习、质量管理会议及出国考察等权利;
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“先进质量工作者”的评选;

(四)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;

(五)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本会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,会员享受优惠待遇;

(七)退会的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并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单位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决定会费收取的标准;

(四)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一届为五年,到期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后,转报中国质协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本会的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(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理,理事长批准);

(六)决定本会组织机构设置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批准本会管理制度;

(十)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。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在理事会领导下,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,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热心科技分会工作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23以理事表决通过,经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后,转报中国质协批准后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负责人。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秘书长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;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议,经理事长批准后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;

(二)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协调秘书处及各工作部开展工作;

(四)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的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审批;

(五)提名秘书处及各工作部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承办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宜,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社会捐赠、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单位会员须按年度交纳会费;具体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中国质协备案后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委托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对本会进行财务监督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本会负责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结论报中国质协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、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,按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审议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经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,转报中国质协备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送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后,转报中国质协核准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科院计划财务局、中国质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
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120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。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质量协会科学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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