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质量协会章程》及《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中国质量协会科学技术分会,简称中国质协科技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。英文译名Branch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lity on Sciences and Technology缩写CAQBST。
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质量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质协”)的分支机构,属非营利性的科技社团组织。本会遵照中国质协章程,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实事求是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组织全体会员,为我国经济建设、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服务。
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质协业务指导及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共同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。本会住所: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9号,邮编100190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做好中国科学院(以下简称“中科院”)院属单位质量(包括与质量有关的标准化、检测与校准,以下同)工作的基础上,面向全国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与质量有关的教育培训、学术研究、技术咨询、信息服务和国际交流。
(一)开展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。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;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;为有关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咨询服务;促进有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;积极为会员服务,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;维护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,表彰奖励先进;对会员进行联络、指导。
(二)开展学术研究。及时了解国际、国内质量的最新动态,借鉴国际、国内的先进经验,开展现代质量的学术研究;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引导有关单位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。
(三)开展教育培训。组织有关单位的质量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形式多样、层次分明的教育培训;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(四)开展国际、国内交流。加强有关单位同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,促进有关质量管理的学术及经验交流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: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单位会员:凡承认本章程的科研院所和高校,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(二)个人会员:凡承认本章程,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自愿申请入会,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个人会员条件:
1、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突出成绩者;
2、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;
3、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绩效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;
4、热心于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、专家、学者、工程师、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;
5、热爱祖国,愿为祖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理,报理事长批准;
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。
第十一条 会员拥有以下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报告、参观学习、质量管理会议及出国考察等权利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“先进质量工作者”的评选;
(四)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;
(五)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本会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,会员享受优惠待遇;
(七)退会的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并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单位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决定会费收取的标准;
(四)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一届为五年,到期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后,转报中国质协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本会的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(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理,理事长批准);
(六)决定本会组织机构设置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批准本会管理制度;
(十)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。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在理事会领导下,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,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热心科技分会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2/3以理事表决通过,经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后,转报中国质协批准后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负责人。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秘书长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;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议,经理事长批准后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;
(二)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协调秘书处及各工作部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的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审批;
(五)提名秘书处及各工作部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承办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宜,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社会捐赠、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单位会员须按年度交纳会费;具体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中国质协备案后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委托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对本会进行财务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本会负责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结论报中国质协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、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,按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审议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经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,转报中国质协备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送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后,转报中国质协核准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科院计划财务局、中国质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质量协会科学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