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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评审与供方评审

发布日期:[08-07-22 15:42:56] 点击次数:[]

内部审核体会之四

内部审核中,发现本所存在许多合同,如预研合同、研制合同、供货合同、采购合同、招标/投标书等。哪些需要“合同评审”,哪些需要事先进行“供方评价”,有时识别不当或失控。
GB/T19001-2000
标准(3.0),表述的供应链:

供方 组织 顾客

根据本所所处的供应链的情况,表述如图一。

可见:

1.从左到右的实践方向是供应链,当本所处在“乙方”时, “合同乙”在承诺前应进行合同评审。更多的情况请参“简讯”(2008年第3期)中,“浅析合同评审的理解与实施”的内容。当本所处在“甲方”时,“合同甲”是采购合同,只须批准,不必进行合同评审。如果供方也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,则在接受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。

2.从右到左,虚线方向,是“要约”链。顾客“要约”前要对本所进行供方评审或第二方审核。同样,本所要求供方供货前应进行供方评价,需要时也可进行第二方审核,在GB/T19001-2000标准“7.4.2 c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”表述了上述要求。
以本所参加投标活动为例,在提交标书前要进行评审,即承诺前的评审,中标后,仍需与顾客签订供货合同,但在签订供货合同前,本所应进行合同评审。

以本所举行大型采购(器件、设备、工程)招标时,对应标者提供的标书进行评定,即供方评价。中标后仍需和供方签订供货合同,则本所只须批准,中标者也可能要进行合同评审。

合同评审与供方评价都是评定“组织实现产品并使其满足规定要求的本领(见GJB9001A术语D1.5)”。为了“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(见7.2.2 e)”应在承诺前进行合同评审,并且“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来评价和选择供方(见7.4.1)”。从而形成了合同评审与供方评价既独立,又有联系的完整的供应链、“要约”链关系。

上海微系统所 质量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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